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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,安徽广德农户杨某胜花费59000元购置一台东某红拖拉机,不料新机到家仅三天便出现发动机齿轮箱盖渗油问题,且部件存在裂缝与二次焊接痕迹。历经官方调解、法院一审二审,杨某胜的相关诉求未能得到充分支持。
据了解,杨某胜于2022年11月7日从广德某农机公司购入该台拖拉机,其出厂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,属于刚出厂12天的新机,杨某胜购置后大多数都用在农业生产活动。购买后第三日,杨某胜便发现拖拉机发动机外侧齿轮箱盖出现渗油情况,经查看漏油处后发现盖边有裂缝,且存在很明显的二次焊接痕迹,厂家对产品质量未履行应尽责任,彼时该拖拉机实际使用时长仅1.5个小时。
发现问题后,杨某胜第一时间与销售方沟通,随后向广德市农机服务中心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。2022年12月,广德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组织双方协商,杨某胜因拖拉机质量上的问题提出5万元赔偿要求,销售方仅同意延保1年、更换漏油部件并赔偿5000元,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。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后出具《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》,因双方意见分歧终止调解。后续使用九个月仍然漏油,四次损毁,最终无法使用。
从双方沟通录音中可见,杨某胜发现部件焊接渗油问题后向销售方质疑,对方未对事前是否知晓问题作出明确反驳,且在知晓渗油问题后,多次让杨某胜接着使用该拖拉机,甚至承诺“跑炸了换发动机总成”。而在后续的司法诉讼中,销售方却称渗油问题未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,同时又称二审开庭前为杨某胜更换了油泵提前角等损耗件,其说辞与实际行为存在明显矛盾。
为维护自身权益,杨某胜于2023年向广德市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销售方按购车款三倍赔偿177000元。一审法院将质量上的问题归结为买卖合同纠纷,认定无充分证据证明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,且杨某胜购买拖拉机非为生活消费,驳回其三倍赔偿诉求,仅酌情判决销售方赔偿8000元损失。杨某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安徽省宣城市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当事人称,其要求提供庭审录像,但法院以录像保存期限超过一年已被覆盖为由,未提供该证据。
杨某胜表示,该拖拉机为全新出厂产品,却在短时间内出现核心部件焊接、渗油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,该问题直接引发拖拉机无法正常开展农业生产作业。此外,作为农户,购置拖拉机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手段,也是维持生计、获取生活收入的重要工具,给杨某胜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损失。
据悉,杨某胜已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,希望有关部门重视此事,尽快完成相关赔偿。拖拉机作为农户农业生产的核心生产资料,其产品质量必然的联系到农户的生产生活与切身利益,相关生产企业应重视产品质量把控,完善出厂检测流程,从源头杜绝问题产品流入市场。对于此次农户维权事件的后续进展,也将持续关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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